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
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的通告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64号令)第四十一条,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第三十六条、六十九条之规定,以下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,未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现通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。具体信息如下:
附件:明细清单(2026年1月第3周,共计740辆)
2026年2月6日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微信
微信公众号
微博
顶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