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宾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
关于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通告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第164号令)、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、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》中的相关规定,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现通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,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。如上路行驶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,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。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,办理注销登记,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强制注销,具体车辆信息如下:
附件:明细清单(2026年2月第2周统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329辆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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